某省济源县龙泉养殖场(甲)承包了曲阳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,该省一特殊钢材厂(乙)位于曲阳水库上游约4公里处,自投产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污水顺河道排入曲阳水库,甲于2004年4月向水库投放了4-5寸的鱼苗78600尾,10月份又投放了24000尾,先后投资共85454元,2004年7月甲发现曲阳水库水质被污染,曾找乙及济源县环保局(丙)要求解决问题。2004年12月1日和2005年5月31日,乙发现两次严重污染事故,大量重油流入水库,致使水面出现浮油,水质受到严重污染。污染事故发生后,水库中出现鱼浮头,一些小鱼死亡,二龄鱼仅0.5公斤左右,济源县环保局(丙)经从水库取样测定,是由于油污染引起了水库水质变化。水库水中,油含量为每升20433.3克,超标2000倍,因此推定事故原因是油污染使水中溶解氧降低,影响了鱼的摄食量和正常发育,并导致部分鱼死亡。
2005年7月15日,甲遂向丙提出请求处理,要求乙赔偿28万元损失的纠纷,后由于甲对丙的处理决定不满,又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调解处理决定,乙也以证据不足为由,认为环保局的处理不正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问:1、环保部门能否受理甲的请求?如果受理,应当怎么进行处理?
2、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?甲方应当以谁被告提起什么诉讼?
3、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?
答:甲直接向已提起诉讼,而丙作为第三人。
环保局无权直接受理要求赔偿的请求,只能作为第三人进行调解。
举证由甲承担,但可以委托环保局行进调查取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