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四十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,维护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制订本制度。
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、打卡或其他考勤方法。
第三百四十二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,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,外出办事须经本企业、部门负责人同意。
第三百四十三条 各企业应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,每天检查迟到、早退、旷工人员,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,每月将员工出勤奋情况汇总后报财务部门扣罚工资、奖金。
第三百四十四条 严格请、销假制度。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(含3天),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,4天以上的,报上一级领导批准,公司部门主任、部长、下属公司经理(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)请假,一律由总经理批准,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,并经领导批准,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百四十五条 员工请假到国外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旅游、探亲、访友,一律需报总经理批准。
第三百四十六条 旷工1-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,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,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,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,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,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,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。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。
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,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。
第三百四十七条 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、饮茶、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,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百四十八条 迟到、早退按月累计,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。
第三百四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、探产假、婚假、产育假、节育手术假时,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领导批准,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百五十条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,具体按如下执行:
1.病假在1个月经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(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):1年工龄(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,以下同)的发60%,2年工龄发70%,3年工龄发80%,4年工龄发90%,5年工龄发100%;